| 索引号 | 3212000035/2026-325917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6-26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06-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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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的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5〕6号)、《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精准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6〕1号)文件精神,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补贴标准的通知》。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补贴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77元/人•月提高到912元/人•月。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1186元/人•月),失能、半失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189元/人•月),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低保边缘家庭中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
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按照《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为困境儿童构建起“家庭、社会、政府”多重监护保障体系。落实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非重病重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四、文件的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补贴标准调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困难群体的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