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35/2026-325908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6-23 |
| 文号 | 泰政办发〔2026〕16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06-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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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77元/人•月提高到912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1186元/人•月),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18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附则
标准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原享受对象、列支渠道、发放办法等口径均不变,发放金额出现小数的,以元为单位进位取整。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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