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7/2023-26855 分类 政策解读 民政、扶贫、减灾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3-24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3-24 11:05
  •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期,根据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起草了《泰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2023年2月初,省民政厅根据条例规定,在充分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苏民规〔2023〕2号),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7月印发的《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苏民规〔2017〕1号)。由于上位法的全面修订,市民政局于2017年11制定的《关于印发

为此,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5.《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苏民规〔2023〕2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泰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分11个章节75条,主要从程序启动、调查、证据、听证、法制审核、决定、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案件终结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修改以下3方面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制定依据、行政执法原则,对立案的条件和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对涉及到执法证据的部分,进一步明晰了证据获取方式和证据认定适用规则。在名称上,删除了“暂行”两字,使之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明确其有效期为五年。在法定时效上,对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时间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使之和上位法相一致。

(二)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扩充。将实际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听证程序、法制审核要求、送达程序、案件终结的情形等部分内容,由原文件中的某一条款扩充为一章,使规定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

(三)对行政执法目录和执法文书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民政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更新完善,使之符合“三级四同”(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相统一)政务服务要求。同时对执法文书中涉及到的部分修订前的法定依据进行了更新,确保法律文书规范有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