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7/2023-26703 | 分类 | 部门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3 |
文号 | 泰民发〔2023〕1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3-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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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3日
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实施处罚、处罚种类、幅度及其适用情形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
(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必要、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公开透明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处罚流程、处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要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最高限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受他人胁迫的,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八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违法行为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内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内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阶次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阶次之间相互衔接。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原则上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较重违法行为基准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严重违法行为基准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应当引用裁量权基准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第十四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民政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凡涉及裁量事项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将裁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工作的机构对裁量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或者最高限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拟作出不予处罚、按照处罚上限或下限进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权基准,但必须经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权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全过程记录制度,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制作会议纪要、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理由进行说明,相关理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附《泰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泰州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原则上适用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
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泰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二十四条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以外民政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由泰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泰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因素 | 裁量标准 |
一、社会团体管理 | ||||
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下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1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2次至5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涂改证书事项5项以上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2年以上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次数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1次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有1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的; 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连续2次以上的; 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1个的。 | 警告。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至5个的; 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团体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的; 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5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2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万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照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 ||||
10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证书事项2项以下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下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次数有1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证书事项3至4项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次数2次至5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涂改证书事项5项以上的; 约定出租、出借时间2年以上的; 出租、出借证书或者印章次数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1次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有1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的; 未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在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连续2次以上的; 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有1个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个至5个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5个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在6个月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10万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照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三、基金会管理 | ||||
19 |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20 |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 |
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经济差额50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21 |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 | 警告。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 | 撤销登记。 | |||
22 |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1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连续2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3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撤销登记。 | |||
23 |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累计2次以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撤销登记。 | |||
24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及时予以纠正,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逾期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 连续2年公布虚假信息的。 | 撤销登记。 | |||
四、养老服务领域 | ||||
25 |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侵占住宅区养老服务配建用房和其他规划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侵占住宅区养老服务配建用房和其他规划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要求及时改正,但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逾期不改正,产生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或者自行改正,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要求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一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开展评估活动;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四)未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资料。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歧视、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履行管理教育责任不到位,多次出现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较小危害的。 | 警告。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影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慈善组织管理 | ||||
28 | 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及时纠正补救,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募集财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集资金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4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45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46 | 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补救及时,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十三条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改变所募捐财产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造成较小社会危害的。 | 警告。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 |||
六、区划地名管理 | ||||
49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累计5000份以下的; 印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累计5000份以下的。 |
没收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累计5000份以上的; 印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地图,累计5000份及以上的。 | 没收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1次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2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51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通过媒体向社会大肆宣传,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
七、志愿服务管理 | ||||
52 | 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 |||
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改;或者为经济利益长期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情节特别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53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2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过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上或者已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55 | 志愿服务组织违反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数量在20人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数量超过20人或者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八、社会救助工作 | ||||
5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八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 非法获取的人均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在当地月低保标准3倍以下的。 | 责令退回,不予处罚。 |
非法获取的人均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在当地月低保标准3倍以上,6倍以下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获取的人均救助款金额或者物资、服务价值在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以上的。 |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九、殡葬管理工作 | ||||
57 | 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8 | 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9 | 殡葬服务单位不按照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 | 殡葬服务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殡葬服务单位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的; | 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提供墓(格)位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墓(格)位的。 | 违反规定提供墓(格)位,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提供墓(格)位,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63 | 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维护基金比例符合规定但未能实行专账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维护基金比例小于墓葬费5%,高于2%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维护基金比例小于墓葬费2%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 ||||
64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委托他人代销或者转借、出租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5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6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7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初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2次的。 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3次及以上的; 销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8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附件2
泰州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停止活动或在责令期限内停止活动;4.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9 |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一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开展评估活动;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四)未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资料。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0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1 | 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2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3 |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4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主动退还收取的报酬。 |
15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八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退回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物资。 |
17 | 殡葬服务单位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所得。 |
18 |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提供墓(格)位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墓(格)位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4.无违法所得。 |
1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20 | 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