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4-12-20 15:00
-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根据不规范地名线索调查,某建设单位在实施鼓楼南路改扩建项目设置道路标志牌时未使用标准地名。市民政局查核相关地名档案,并联合属地民政局组织现场检查。
【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前往鼓楼南路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道路标志牌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现场笔录,并对相关标志拍照,固定证据,并现场责令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整改。2024年4月,鼓楼南路建设单位向市、区民政局报告,已完全拆除非标准地名标志牌更换为标准地名标志牌,并提交了整改照片。6月,市民政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回头看”,现场确认上述整改已落实。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2024年3月,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前往鼓楼南路进行检查,发现鼓楼南路道路标志牌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按规定进行了现场笔录,并现场责令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整改。该单位也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二)法律适用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适用《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典型意义】
1.事实认定上
根据不规范地名线索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查阅相关档案,并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按规定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对相关非标准地名标志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事实认定清晰。
2.法律适用上
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设置标志,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区民政局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
3.指引作用上
市民政局在行政检查时及时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况,并马上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减少不规范地名造成的影响,优化我市地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