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3-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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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梁徐街道某村13岁未成年人东东(化名),其特殊成长境遇埋下了抚养权益保障的隐患。东东尚未出生时,其父母王某云与李某便已在2007年12月22日办理离婚手续,东东于2008年8月12日出生后,一直随患有精神残疾的母亲王某云共同生活。2023年11月,王某云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腿受伤,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原本就脆弱的家庭陷入绝境,东东的基本生活与照料失去保障。
2023年12月28日,东东的姨妈王某平出于紧急救助需求,代表王某云及东东向姜堰区民政局申请困境儿童保障。然而,经初步核查,东东的亲生父亲李某具备抚养能力,不符合困境儿童保障的刚性标准,救助申请陷入僵局。为破解困境,区民政局迅速启动多部门协同机制,联合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决定为东东开通关爱未成年人“绿色通道”,核心解决路径锁定为敦促生父李某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调查与处理】
工作人员核查关键信息时发现,王某云与李某的离婚时间(2007年12月22日)与东东的出生时间(2008年8月12日)间隔9个多月,而东东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孕周为36周,从时间线无法直接证明王某云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更关键的是,民政部门调取的离婚手续中李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与东东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生父信息完全不一致;且东东出生后未随生父姓李或生母姓王,而是随王某云后续离异丈夫姓刘,身份关联性证据存在严重缺失。加之李某长期失联,案件调查一度停滞。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区民政局、区法院主动联动区检察院未检部门,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启动支持起诉程序,通过实地走访核实、多渠道收集证据突破困局。工作小组多次前往李某户籍所在村委会,借助基层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最终通过李某的弟弟获取了李某在浙江打工的联系方式。
沟通中,李某承认自己是东东的生父,坦言离婚时并不知晓王某云怀孕,且当年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王某云自愿独自抚养孩子,无需其支付抚养费。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向李某详细告知王某云重伤失能、东东生活无着的紧急处境,系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强调自愿抚养协议不能对抗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李某最终同意履行抚养义务,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每月向东东支付800元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且不能通过双方协议任意免除。本案中,即便李某与王某云曾约定由女方独自抚养孩子,但若抚养方出现重伤失能等客观困难,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时,该约定对子女不产生约束力,生父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自认生父身份后,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与东东是否随其姓、出生证明信息是否一致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最终约定每月800元生活费,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李某的收入状况及东东的实际需求,体现了协议优先的原则;若后续出现物价大幅上涨、东东患病需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形,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调整抚养费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中,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及村委会等多主体联动,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支持起诉、基层排查等方式破解取证难、找人难问题,生动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保护体系。特别是在家庭监护出现漏洞时,政府部门主动介入、司法机关提供支持,为未成年人筑牢了权益保障底线。
实践中部分父母误以为离婚时签订的“独自抚养”协议可免除另一方的法定责任,本案通过释法明理明确了该协议的局限性——仅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不能损害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此案例可作为普法典型,引导家长树立“抚养义务不可约定免除”的法律认知,从源头减少类似抚养纠纷。
本案中东东存在姓名与生父不一致、出生信息不匹配等特殊情况,易成为权益保障的“盲区”。工作小组未因证据瑕疵推诿,而是通过生父自认、基层佐证等方式确认亲子关系,为类似非婚生子女、身份信息不完整未成年人的权益主张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与行政原则。
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李某的认知偏差和家庭情感,通过释法与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促成自愿履行,避免了生硬执法对亲子关系的二次伤害。这种“法理+情理”的处理模式,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又提升了被执行人的法律遵从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