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6-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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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爱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于2020年正式将该风险入库,抽调区处非办、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局等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并向该公司注册地所在汉王镇政府正式下发《风险提示函》,详细说明风险状况,要求汉王镇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2020年11月,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法律分析】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非法集资“四性”特征要求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典型意义】
对养老服务诈骗苗头要打早打小,避免风险隐患进一步扩大。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刑事侦查、被判刑的案件多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养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字样进行筛选,相关刑事案件近年即有百余起,单案涉案金额最高达14亿元,涉及受害人数万人。这对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群众,有着深刻教育警醒意义。一方面,以养老服务为名,以办卡、充值、投资、消费券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消费,给老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尤其是财产损失往往大部分无法追回。老年人及其家庭要提升辨识、防诈的意识和能力,识清此类营销模式的意图、套路。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收费行为的,要加强重点监管,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性风险的尽早介入,最大程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