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某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且到期不换届被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4-03-1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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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行业协会商会自成立登记后,存在连续3年以上未按照规定参加全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且存在到期不换届,长期不活动,工作停摆等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调查与处理】

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行业协会商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因此,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应被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

(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多年未换届,活动不正常,处于停摆状态的;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若社会组织存在以上情况,应当积极主动换届激活或申请注销,对于长期不参检、运行停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在双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典型意义】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同时,应积极举办活动,增强内部凝聚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该行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有效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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