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拟收养其侄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直接收养即可?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1-11-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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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收到市民王小姐通过电话咨询,王小姐已婚未生育小孩,王小姐的哥哥与嫂子育有一女(14周岁),现在由于哥哥忽然去世,嫂子拟将抚养权转给王小姐,由王小姐抚养侄女。咨询拟收养其侄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直接收养即可?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市民王小姐已婚未生育小孩,符合收养人条件,王小姐的侄女现年14周岁,符合被收养人条件,王小姐与其侄女为姑侄关系,王小姐拟收养其侄女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范围。王小姐的哥哥已过世,送养人为嫂子,现王小姐夫妇、王小姐侄女、王小姐嫂子三方同意办理收养。

 什么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具有血源关系的亲属。血亲按照血源关联的程度,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源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源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源上提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血亲又有长辈、晩辈和同辈之分。长辈血亲指血亲中的长辈,分为长辈直系血亲和长辈旁系血亲。晚辈血亲指血亲中的晚辈,分为晚辈直系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指辈分相同的血亲,只有旁系血亲才有同辈之言。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处理:王小姐符合收养其侄女的条件,已指引王小姐到被收养人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市民王小姐与哥哥的女儿为姑侄关系,收养关系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须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一,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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