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7/2023-28287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民政、扶贫、减灾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7-14
文号 时效
《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7-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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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1年4月,我市出台《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泰民管〔2011〕2号),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评估方法和程序、回避与复核、评估等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2015年,民政部出台《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作出相应规定。2021年12月,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做法,包括实地评估方式、评估专家管理等。2022年11月,省民政厅出台《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我市等级社会组织覆盖率,推动全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对2011年出台的《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2023年4月以来,在对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政策文件基础上,市民政局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起草了《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3日至5月5日期间,征求了各市(区)民政局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通过“泰州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的意见逐条研究,在充分吸纳部分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5月,按照相关要求,对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新修订的《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泰民发〔2023〕25号)于5月16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修订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2.《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

4.《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

三、办法规定内容

新修订的《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共设7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评估的定义,评估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评估工作的管理,评估等级的设置以及市、市(区)可评估的最高等级。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规定评估对象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评估的情形,三类组织评估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规定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的设立,明确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了委员、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各评估机构的具体职责等。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规定评估的工作程序,明确需实地评估的等级以及具体的实地评估方式。第五章回避和复核,主要规定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主要规定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评估经费来源、证书牌匾式样等内容。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会组织及评估等级。在第一章总则总中,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具体内容,各市(区)民政部门评估职责和可评估的最高等级,以及评估结果的具体等级。

(二)修改可申请参加评估的条件。将登记满一年修改为“依法登记满2年”,同时放宽条件,规定新成立满1年的可以但限定申报1A等级。

(三)新增社会组织不予评估和降低、取消评估等级情形。在第九条社会组织不予评估情形和第三十三条降低、取消评估等级情形中,增加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明确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在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中,增加了专家库、第三方评估机构内容,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的条件,评估机构的选定、专家的聘任作了相应规定。

(五)规定实地评估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评估3A及以上等级应当进行实地评估,并规定了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既有利于调动组织参评积极性,推动1A、2A等级组织数量提升,也保证了3A以上等级的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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