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7/2023-28288 | 分类 | 政策解读 民政、扶贫、减灾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1-1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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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制定《泰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泰民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各级民政部门(泰兴市政务中心)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概念内涵。《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三)受理机构。市属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泰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统一受理。
(四)报告分类。《办法》分为报批类、报备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五)报告内容。
1. 报批类重大事项:
(1)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
(2)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3)举办或承办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参与涉外的会议、论坛、活动等;组团出国出境;接受境外捐赠等;
(4)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2. 报备类重大事项:
(1)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4)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3. 即时报告类重大事项: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3)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4)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5)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六)管理要求。《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不得超过业务范围等禁止性要求。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