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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3-24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3-03-2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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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期,根据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起草了《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规定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等。2023年2月初,省民政厅根据意见要求,在充分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位法的全面修订,市民政局于2017年11制定的《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现行有关规定也有不一致之处,亟需进行修订。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苏民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2月14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起草完成《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实施主体范围为全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月15日至2月26日,分别征求了各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27日,根据各市(区)民政局、各处室(单位)和法律顾问及社会各界人士反馈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3月1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修改完善的《办法》完成合法性审核。3月15日,经局党组第3次会议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发布《办法》,拟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泰州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共分5个章节26条,主要从裁量权基准、行为规范、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对不予处罚、从轻或着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

(二)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泰州市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整改期内改正等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

(三)对《泰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泰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处罚依据”进行了对应的调整,使处罚行为与法律依据相衔接,更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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