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5/2025-325906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
文号 | 泰民规〔2025〕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4-01 09:28
-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泰州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1日
泰州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预算、分配和监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6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泰财预〔202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平衡、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专项资金的补助政策,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预算执行;
(三)会同市民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专项资金补助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审定,定期组织市区民政部门对补助发放对象进行复核;
(四)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三)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二)做好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社会福利支出
尊老金:主要用于具有我市户籍的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二)社会事务支出
惠民和生态殡葬资金:主要用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和生态殡葬的奖补。其中,惠民殡葬费用减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减免遗体接运费、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设备遗体火化和惠民骨灰盒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生态殡葬奖补是指对采取生态葬法(江葬、可降解骨灰盒、遗体捐献等)处置骨灰(遗体)的居民,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各区惠民和生态殡葬资金、尊老金实际发生数分配,市级按实际发生数的30%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姜堰区以2019年为基数对增长部分按上述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专项资金采取次年结算的方法下达。市民政局根据各区上年度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结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及时会同市民政局下达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可与区级资金统筹使用。市区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后按实际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要求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核查和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注重加强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领人和申领单位应如实提供申领材料,受理单位应严格审核,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舞弊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