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5/2025-325905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8 |
文号 | 泰民规〔2025〕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5-07-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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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治丧负担、减少办事环节,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泰民发〔2020〕44号)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减免和奖补政策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
(一)减免对象
1.泰州市区含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高港)区、农业开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在泰(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3.市区范围内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儿童;
4.市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虽系市区户籍但比较偏远的城乡死亡居民就近火化,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政策。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270元/具(市区范围内不限公里数),含正常(特殊)遗体收殓、抬尸、装卸、运输和消毒;
2.三天内遗体存放:90元/具(30元/天),含正常(特殊)遗体组合式冷藏、独立柜冷藏;
3.遗体火化:810元/具,含正常(特殊)遗体搬运、确认、消毒、处理杂物、火化、骨灰清理、装盒等基本服务和骨灰袋等基本用品;
4.骨灰盒:一个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殡仪馆为市区户籍城乡居民提供惠民告别厅(免费使用);免除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殡仪馆内的骨灰寄存费用。
以上项目超出惠民殡葬政策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原则上为逝者配偶或直系亲属)自行承担。
(三)申办程序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并填写《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后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须出具生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4.逝者为市区范围内出生的婴儿,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儿童,须出具医院、公安或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
5.无名尸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6.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须出具有效证件。
符合规定在属地殡仪馆以外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到属地殡仪馆结算,减免项目及标准不超出市区政策规定。
(四)经费结算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泰财预〔2024〕25号)由市、区按现行市与区增量财力分享比例分担。殡仪馆按季度填写《泰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附件2),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二、生态葬减免和奖补项目
(一)减免和奖补对象
1.采取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泰州市区户籍居民;
2.在市区范围内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减免和奖补项目及标准
1.可降解骨灰盒安葬:对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公墓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安葬的户籍居民,免除安葬费(含可降解骨灰盒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江(海)葬:对选择江(海)葬的户籍居民,免除江(海)葬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3.遗体(器官)捐献:对遗体(器官)捐献者,一次性奖励4000元。
以上减免和奖补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对泰州市区户籍居民在户籍地以外地区按照上述3种形式进行生态安葬,且未申请生态葬奖补的,可凭生态葬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奖补。
(三)申办程序
生态葬奖补项目,由申请人(原则上为逝者配偶或直系亲属)向属地民政局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泰州市区生态葬减免和奖补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
2.逝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遗体(器官)捐献须提供红十字会的证明材料。
(四)经费结算
1.生态葬奖补资金由殡葬服务机构先行全额垫付,在生态葬仪式结束后两个月内发放给申请人。
2.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泰财预〔2024〕25号)由市、区按现行市与区增量财力分享比例分担。殡葬服务机构填写《泰州市区生态葬减免和奖补资金结算清册》(附件4),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三、监督与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好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惠民资金发放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市民政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泰民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完善市区惠民殡葬和生态葬奖补政策的通知的相关附件.docx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