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9-12-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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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委政法委、民政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政法委、民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泰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泰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的指导意见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主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为建设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更加快捷、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治理机制更加健全。到2022年,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必建率达到100%;等级社会组织数占应评社会组织总数的50%以上;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快速发展,平均每个城市社区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12个以上,农村社区6个以上;社会组织四级孵化平台建设初见成效,实现市及市(区)级平台建设全覆盖,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覆盖率不低于50%;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实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低于全市户籍人口的1%;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到位;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二、加强组织培育,打造参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群众自发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备案管理。重点培育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养老照护、文体娱乐、乡风文明、平安建设和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公益服务。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农村社区“四会”组织作用,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助力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四)积极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大力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实现市(区)慈善总会、乡镇(街道)慈善协会全覆盖。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成立冠名基金会、慈善工作站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其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扩大公益性支出,实现社会化、项目化和专业化运作。打造公益品牌,培育一批内部机制健全、公益品牌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度好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推动慈善组织优惠政策落地。
(五)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引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活动资金、能力培养、人才支持等方面加强扶持。依托城乡社区公共空间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广泛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创新性强的优势,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益慈善等领域的服务项目。
(六)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引导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以社区公共空间为阵地、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口社会治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社会治理项目运作;社会治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初创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行对口项目扶持,鼓励各级党委政法部门、各政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单独或共同以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资金、人才、技术等支持。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行职业津贴,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职业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七)发展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挥现有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中心、基金会、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作用,为社会组织在组织运作、活动经费、培育孵化、管理咨询、人才队伍等方面提供支持。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区发展基金会、美德善行促进会、物业管理协会等社区枢纽型、支持型组织建设,有效整合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资源,为社区治理与服务提供支撑。
三、加大扶持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八)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的建设力度。按照《泰州市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平台建设评定办法》的标准,通过资金奖补,加快推进市及市(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坊四级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平台建设。对已建成的各级培育服务平台,要从运营管理、服务功能、孵化成效等方面进行专业指导。市(区)级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平台要重点扶持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型社会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级培育平台要围绕群众需求培育社区治理类、服务类等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社区(村)行政管理的补充力量。鼓励各级学校、公园、物管部门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九)推进“营社”环境扶持政策落实。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设立社会组织专项发展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市和各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和200万元,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和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公平环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和兑现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完善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监管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财政收支票据,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泰州市“百名优秀社工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泰人才办〔2014〕13号)要求,开展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将优秀社工人才纳入省“333工程”、泰州市“311工程”重点培养。鼓励大学生在社会组织中创业就业,参照人才强企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奖励补贴政策。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能力培训和从业管理,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或管理人员,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资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优秀社区干部、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构成的社会组织专家库,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十一)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更好地填补和承接“放管服”改革转移的服务职能,推动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三张清单”,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采购、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以适合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为载体设置社会治理类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公益招投、公益创投、社区点单等措施,对于社区治理、平安社区建设、社区法治宣传、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特殊人群困难救助与心理辅导等领域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助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四、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社会治理格局
(十二)建立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和参与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使社会组织发展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推进基层协商,改善基层治理。逐步增加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平台作用。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安置帮教、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协调和动员群众表达民意诉求,参与决策咨询,加强议事协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十三)强化“三社联动”协作机制。探索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区网格化服务的治理新模式,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三社联动”协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进驻社区,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事务性工作和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有效参与社区心理服务、矛盾纠纷调解、弱势群体救助等工作。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志愿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有效对接。探索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中配备社工专业人才,倡导社区社工人才引导和带领社区志愿者精准对接群众需求,主动开发、精细运作服务项目,不断提升“三社联动”工作水平。
(十四)健全社会组织联动监管机制。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建立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换届、财务抽查、等级评估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实行人、财、物的分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项目招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优化信用成果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夯实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基础
(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行“四同四有”工作法:“四同”即社会组织筹建与党建要求同步计划,登记成立与党组织设置同步达成,社会组织与党组织同步孵化,年检与党建考核同步进行;“四有”即有统、有分、有形、有效,各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对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市、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的工作指导,确保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有形覆盖和党建工作的有效覆盖。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党的组织,优选配强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十六)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在积极听取和主动梳理社会组织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固定的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各项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推动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条件。
(十七)抓好督促落实。各市(区)要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订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考核,推进本系统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要充分利用媒体等渠道,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